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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反垄断法草案通过将对电信业产生重大影响

当公众对垄断行为的反应非常强烈时,经过12年的磨练,反垄断法草案已经正式进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过程。

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被称为“经济宪法”。因此,一旦法律草案提交审议,将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济领域的“违宪”国家呼唤“经济宪法”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许多人突然发现,由于缺乏防止和打击垄断的法律,经济领域处于“违宪”状态。


有鉴于此,自1980年以来,中国先后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规定了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们共同构成了规范我国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框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


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越来越活跃,行业垄断的迹象开始显现。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竞争。一些跨国公司滥用垄断地位压制国内企业...


各种迹象表明,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


2004年2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提交给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鉴于《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邀请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许多有关部门成立了一个审查和修订《反垄断法》的领导小组,并邀请10个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为专家组。


经过一年多的反复修订,该草案于2006年6月24日提交NPC常务委员会成员审议。

制度安排力求“宽松适度”,强调“约束”和“引导”


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反垄断制度的导向和约束作用,使反垄断法成为制止垄断、鼓励竞争、提高外商投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政策工具谈到反垄断法草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这样说。

审视这项法律草案,我们可以发现,它在发挥反垄断立法的两大功能时,确实是经过审慎衡量和用心良苦的


一方面,参照国际惯例,草案严格禁止严重限制和排斥竞争的典型垄断行为,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市场竞争不足、企业竞争力弱的实际情况,应努力实现制度安排的适度宽松和严格,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和自力更生的能力,促进企业技术和质量的提高。


一方面,草案应保护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另一方面,草案应与国家现行相关产业政策相协调,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


一方面,草案应建立灵活的应对机制,能够发现和制止排斥和限制竞争以及危害国民经济安全的兼并和收购。另一方面,我们应该鼓励有利于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兼并和收购。


一方面,草案应确立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便于操作和实施。另一方面,在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后,应该有及时修订和改进的余地。


“在反垄断立法的制度设计上,我们力求‘宽和中’,既强调‘约束’功能,又强调‘引导’功能,这是草案的显著特点。”一位参与起草草案的专家这样说。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三大反垄断体系


在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个体系,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中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垄断协议是相对常见的垄断行为,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也时有发生相关专家表示,过去几年来,一些参与价格联盟的家电制造商达成了明显的垄断协议。


鉴于垄断协议对竞争的直接危害,反垄断法草案一方面明确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并根据“原则禁止和有条件豁免”的理念,对一些限制竞争但总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给予“豁免”。


此外,草案并不禁止主导市场地位本身,而是禁止经营者滥用主导市场地位排斥和限制竞争,如实施垄断价格、拒绝交易、搭售安排等。


“在一些城市,一家燃气公司曾经强迫居民安装一种品牌的燃气表。价格高得离谱。”例如,一些法律专家指出,“这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滥用”。


草案还建立了一个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防止他们通过合并、收购、合资和其他手段加强市场控制,最终消除和限制竞争。


"各国的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的集中行使必要的控制."曹康泰说,“主要控制手段是对经营者实行事前或事后申报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


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其中,一般行业和领域的报告标准为: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全球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一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在中国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据负责人介绍,本标准是经相关经济专家深入研究计算后提出的。"根据这一标准,绝大多数合并和收购不需要报告."


反垄断机构:国务院将成立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如何规定设立反垄断机构。社会上对这个问题没有共识。

各方的共识是,既要考虑实际可行性,保持现有的相关部门分开执法的模式,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实施,又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为今后的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曹康泰说道。


为此,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反垄断法草案中只明确规定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同时,专家们还建议,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确保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平性和权威性,有必要成立一个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经济学专家组成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研究国家反垄断政策,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


草案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执法调查程序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防止行政权成为垄断推动者的草案作出了特别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陆续引起了公众的议论-

一个地方政府发布了一个繁文缛节,要求下属机构只购买这样那样品牌的酒,并设定具体目标,这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抗议。


某个地方的政府已将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客运经营权转让给一家公司,票价均由该公司“独立确定”。不断上涨的旅行费用使沿路的人们很痛苦。


在工程招标中,一些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倾向于某个企业通过公开或隐蔽的方式排斥或限制其他企业参与投标。


“仅从经济角度来看,这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竞争,扭曲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相关专家分析说。


“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的专门的基本法。必须解决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许多专家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应对竞争的行政限制明确说“不”。


草案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用一个专门的章节对禁止竞争的行政限制做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曹康泰解释说:“虽然在理论和国际实践中,行政限制竞争并不是主要由反垄断法来解决,而反垄断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但草案中的这一规定不仅表明国家重视行政限制竞争并坚持反对,还可以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限制竞争。”


草案对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和其他行业的垄断有什么影响?一位参与起草反垄断法草案的专家表示,一旦该法获得通过,将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并加以遏制。


然而,他也有所保留:“行政垄断问题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进展密切相关。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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